□本報記者馬超本報通訊員周琪
  近年來,隨著民間借貸越來越普遍,數額也越來越高,由此引發的糾紛也日漸增多。2013年,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約占該院普通民事案件的45.06%,數量之多可見一斑。
  錢借出去能還回來或能追回來當然好,但有時錢借出去了無法追回,甚至訴諸法律也無法勝訴,這究竟是什麼原因?若發生糾紛如何讓自己掌握更有利證據?近日,鼓樓法院法官向記者講述一些真實的借貸糾紛案例,並解析其中法律關係及防範方法。
  僅有匯款記錄難證借款關係
  2013年5月,李敏起訴要求王忠償還自己6萬元錢,李敏訴稱,他和王忠是同學,一次同學聚會上,王忠說他聯繫到一個國家級開發項目,但缺乏資金運作,如果李敏能投資的話,將來一定會有可觀回報。李敏很有興趣,就向王忠提供的銀行賬戶打入了6萬元投資款。但時間過了一年多,李敏感覺沒有什麼動靜,懷疑王忠所說的事情並不真實,便找他要錢。無果後,李敏告上法庭,並提交了給王忠匯款的銀行憑證。
  對此,王忠稱李敏所說完全是一派胡言,他向法庭表示,李敏提供的那張銀行匯款憑條,是源於最初李敏向他借款6萬元,借款後已通過銀行還給了他。
  面對完全不同的兩種說法,法院審理後,認定沒有有力證據證明借貸或投資關係發生,遂駁回了李敏的訴求。
  ■法官評案
  對於借貸糾紛,出借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對於已經歸還借款的事實,借款人應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李敏稱已將6萬元投資款交與王忠,對於數額較大的經濟往來,僅有銀行匯款憑證但無其他能夠說明有經濟往來的合同、憑證或證人證言的情況,與一般人通常做法不符。李敏因無證據證實自己的主張,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李敏如果當時真的是想投資並使自己的借款能夠歸還,應與王忠達成一個書面投資(或借款)協議,或者至少有相關證人證實其出借款的事實,使協議或證人證言與匯款憑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這樣才能證明自己的說法,並取得勝訴。
  眼皮底下寫欠條卻被偷梁換柱
  2013年5月,張力向法院起訴要求孫鋒償還自己貨款8萬元及利息損失。張力稱,2012年秋,應孫鋒的要求,張力給孫鋒送去價值8萬元的貨物,孫鋒收貨後提出自己妻子生病住院,暫時占用了資金,他願意向張力出具欠條,待兩個月後將貨款匯給張力。孫鋒當著張力的面在一個筆記本上寫了欠條、簽了姓名,撕下欠條交與張力。
  兩個月後張力打電話詢問孫鋒是否可以歸還欠款,不料孫鋒矢口否認曾向張力打過欠條,並稱:“你隨便去告我好了,我看你能告得贏?”就這樣,張力持手中的欠條到法院起訴,法庭對該欠條進行司法鑒定,結果為該欠條不是孫鋒所寫。因本案沒有其他證據,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張力的訴訟請求。
  宣判後,張力十分委屈地對法官說:“如果不是我相信孫鋒、不是孫鋒給我寫了欠條,我何必大老遠的從外地來打官司?我明明白白看到他寫了欠條從筆記本上撕下給我的,怎麼就能鑒定不是他所寫的呢?”
  ■法官評案
  本案主審法官庭後提醒稱,遇到這種情況,最好用自己準備好的紙、筆,讓欠款方寫欠條,或者讓欠款方先將空白紙撕下來再寫。因為之前發生過欠款方用能漸漸褪色的筆書寫欠條的案件,此外,也能避免欠款方在交付欠條時撕下並非親手寫的那張紙。
  法官同時表示,有時欠條內容很少,欠款方會故意用非自己常用的手法寫字,這種欠條經司法鑒定也通常會認定為非本人所寫。因此,為了將風險降低到最小、防止可能發生的“書寫變體”的情況,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其簽名處或借款金額處按指紋;或者選擇擔保人進行清債擔保,如此來強化證據效力。對於數額較大的金錢往來,選擇用合同公證的方式也不失為好辦法。
  簽名偽造但有身份證號可證明
  2013年10月,魏然出借給蘇浩40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魏然還與蘇浩的擔保人簽訂了擔保合同。在一張A4紙的上半部分是借款合同內容,下半部分為擔保合同內容。魏然要求擔保人簽名時,一個在現場的人擋住了魏然視線,魏然沒有看到“擔保人”處的簽名是不是擔保人本人所簽。魏然看到擔保合同最下方有擔保人的身份證、手機號碼、年月日處是空白的,便要求擔保人當面把所有項目全部填滿。
  借款合同到期後,蘇浩下落不明,魏然將擔保人告上法庭;但擔保人否認其為借款人進行過還款擔保,並聲稱該擔保書的簽字不是自己所寫的,因此不承擔擔保責任。經魏然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關對合同上“擔保人”處的簽名和擔保書上“擔保人”下方所填寫的身份證號、手機號碼和年月日之筆跡進行司法鑒定。
  經鑒定,“擔保人”處的簽名的確不是擔保人所寫,但“擔保人”下方所填寫的身份證號、手機號碼和年月日的阿拉伯數字都是被告擔保人所寫,而恰恰對於阿拉伯數字的筆跡鑒定,其鑒定難度要遠遠大於對普通漢字的鑒定。
  據此,法院判令擔保人應承擔擔保責任。
  ■法官評案
  法官表示,身份證號碼是行為人的另一個“姓名”、是行為人身份的標誌,相對“姓名”存在發生重名之概率更高的情況,身份證號碼對於個人身份的識別,更具有唯一性。因此,被告擔保人雖然沒有在擔保書上簽上自己的姓名,但其簽寫自己的身份證號等相關信息,表明其對自己所要承擔的擔保之責是明晰的。
  法官提示,將訴訟風險降低到最小的辦法,是盡可能地完善合同條款、進行必要的擔保,觀察和審查細緻並盡可能讓對方留下更多的蛛絲馬跡。
  (原標題:借款憑證里的貓兒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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